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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石大计财[2012]15号文精神,结合学校经济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,针对过期票据报销业务审计作如下规定:
1、严格控制报销过期票据。
凡出票日与报销日间隔期在三个月(不含整三个月)以上的,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,如有特殊情况(出国、读学位、挂职、培训、学术交流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),请给予计财处书面说明,经计财处认可后方可报销。
2、从严审核过期票据。
特殊情况下,过期票据可以报销的,会计人员必须按相关制度严格把关,从形式上、逻辑上、内容上进行认真审核。
3、校内课题仍沿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。
校内课题由于有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报销时间限制,过期票据难免存在,其审核由计财处与科技处负责。
4、审计处对过期票据进行事后审核。对发现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,审计处有权进行纠错。
5、原针对过期票据由计财处与审计处汇签的规定同时废止。
6、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。
审计处
2013年3月13日